道可特研究 | 浅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实现,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防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逐步上升,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增大,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也在不断出现。本文要探讨的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是大部分企业最常用、成本最低的解雇理由,现笔者从近日接触的案件入手,浅谈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部分内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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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参与的是由个体商铺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个体工商户因员工偷拿店内物品以其违反公司章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诉讼中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以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管理规范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而不予认可。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繁冗的程序和大笔经济补偿金对于危在旦夕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因而,《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相关规定成为这些企业另谋出路的窗口,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且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该法条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行为层出不穷。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基于此也明确表示出立法者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包括上述提及的解除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却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费用,相似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不胜枚举。
经笔者对案件当事人了解及相关案例查询结果来看,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多个弊端,即使有用人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这种程序往往停留表面。
以笔者接触的案例为例,员工在上班期间偷拿店内销售的商品,店主据此认为其违反章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于一个个体商店的店主来说,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限,店内人员不以身作则甚至可能出现人传人的现象,那么会对店铺的管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法条规定的概括性也会成为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减少自身责任,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
因此,明确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既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也能对劳动者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当然,实体与程序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除了具体明确的解除条件,还应保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按照法定程序来,避免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被用人单位不当利用。
作者简介
刘紫薇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教育背景: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税收优化、金融保险扫描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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