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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浅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刘钢 刘紫薇 道可特律所济南办公室 2023-08-26

劳动争议案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实现,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后防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者要求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逐步上升,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增大,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也在不断出现。本文要探讨的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是大部分企业最常用、成本最低的解雇理由,现笔者从近日接触的案件入手,浅谈对我国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部分内容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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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参与的是由个体商铺作为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该个体工商户因员工偷拿店内物品以其违反公司章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诉讼中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以无充分证据证明该管理规范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员工进行了公示而不予认可。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基础,但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用人单位既需要通过调整企业经营策略、改变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办法来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又要面对筹集资金渠道狭窄、经济变动大等缺陷,导致众多中小企业寿命短暂,部分企业苟延残喘只能通过裁员的方式维系生存。
而《劳动合同法》第 41 条规定: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履行严格的法定程序,还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繁冗的程序和大笔经济补偿金对于危在旦夕的中小企业无疑是雪上加霜。因而,《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相关规定成为这些企业另谋出路的窗口,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并且不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该法条目前并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的行为层出不穷。

然而,企业的各项制度也不是企业凭空捏造的,而是符合法律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查,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制度制定出来要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款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供相关的会议纪要或者记录证实规章制度的产生合法性,还要提供劳动者签字的规章制度表明劳动者同意遵守这些制度,还要掌握劳动者做出的违反规章行为的具体证据,因而企业想要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并不是轻而易举的。
《劳动合同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表示: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基于此也明确表示出立法者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包括上述提及的解除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提出,劳动者却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费用,相似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不胜枚举。

“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是为了改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之地位,而达到劳雇双方实质之平等,保证利益之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之目标,倾斜保护就失去了其存在之正当性,违背了正义之要求。”中国现如今的经济已经由最初的劳动者自我推荐请求用人单位聘用转变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抛出橄榄枝不断招揽人才,法律上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陷入不敢用人的处境中。

经笔者对案件当事人了解及相关案例查询结果来看,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多个弊端,即使有用人单位能够按照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这种程序往往停留表面。

单纯从法条来看,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情形只有 6 条,预告解除情形只有 3 条,而且均没有兜底条款,条款中“严重”“重大”也无法进行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


以笔者接触的案例为例,员工在上班期间偷拿店内销售的商品,店主据此认为其违反章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对于一个个体商店的店主来说,如果出现此种情况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权限,店内人员不以身作则甚至可能出现人传人的现象,那么会对店铺的管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此外,法条规定的概括性也会成为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减少自身责任,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手段。

因此,明确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规定是不可或缺的,既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也能对劳动者起到震慑作用,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当然,实体与程序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除了具体明确的解除条件,还应保证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按照法定程序来,避免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被用人单位不当利用。

在实践中,既存在许多用人单位因其财力雄厚,任意辞退劳动者的乱象,也存在部分劳动者不遵守职业规范,乱用解除权,任意跳槽,扰乱用人单位正常经营秩序的情形,劳动合同解除相关制度关乎两者共同的利益,本文所提及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制度只是冰山一角,只有在矛盾中其中寻到两方的平衡点,避免劳资双方互钻法律的漏洞,才能造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赢的大环境,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也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简介


刘钢 律师





✦中国致公党党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合伙人✦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第056号天使盟员

✦资深专业税务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税收优化、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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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紫薇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山东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税收优化、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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